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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民事律师代理 张承忠律师供应

上传时间:2021-05-19 浏览次数:
文章摘要:第三点,价格合适这是一个对律师来说比较敏感的点,但我还是想谈谈。一分钱一分货是硬道理,但是从客户的角度来看,法律顾问服务本质上是个『成本中心』的服务,在服务质量可控的情况下,肯定是性价比越高越好。毕竟如果成本高到自己组建一个法务部

第三点,价格合适 这是一个对律师来说比较敏感的点,但我还是想谈谈。一分钱一分货是硬道理,但是从客户的角度来看,法律顾问服务本质上是个『成本中心』的服务,在服务质量可控的情况下,肯定是性价比越高越好。 毕竟如果成本高到自己组建一个法务部门都够了,找外部律师的意义也就不大。 另外还有一点,福田民事律师代理,法律服务因为比较抽象,通常都是以『时间』为计价单位的,福田民事律师代理,所以其实律师顾问的报价一直不是很透明。 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就是律师的品牌溢价可以发挥作用,福田民事律师代理。但是从客户角度来看,就是价格不透明。加上法律服务本身的认知门槛就比较高,一个律师到底靠不靠谱,也很难一眼看出来,所以客户找律师做顾问时,更多地只能看『牌子、感觉』,因而在价格上,会虚很多。 所以法律顾问的费用,不同的律师报价,从3W-20W的都有。这中间的差距到底怎么算,其实很难说得清楚。 深圳找房产纠纷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福田民事律师代理

问律师 处理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   1、《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福田民事律师代理深圳找投资合同纠纷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

问律师 三、债务“已分割”,同样必须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即使夫妻财产已经分割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要承担偿还责任。

问律师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登记于其名下的共有房屋,配偶不同意致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其承担包括赔偿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赵某与闫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配偶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经审理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法院应认定有效,但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不应予以支持。法院应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卖方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计算房屋差价损失时,应综合考虑卖方的可预见程度和买受人对诉讼结果的合理预期,以不同意一方配偶到庭作出拒绝转让房屋之表示的时间为节点计算房屋差价损失,因诉讼持续而扩大的损失,买受人应自行承担。案号:(2016 )京03 民终716 号来源:人民司法• 案例2017.20 深圳发生大额经济纠纷怎么办,就找张承忠律师出谋划策。

二、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问律师 1、离婚协议的性质 离婚协议的性质具有人身与财产方面的双重性,离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等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范畴,而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范畴。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离婚协议的效力上应适用的法律 因离婚协议兼有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因而在适用法律上,笔者认为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可以补充适用。 深圳理财投资纠纷找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深圳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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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 问律师 09 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关键词】交易习惯;离婚;共同之债 【裁判规则】 双方间交易习惯的存在应由当事人举证证明,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以之前一次交易往来模式与本次交易往来模式相似,不得认定存在相应交易习惯。夫妻离婚后生活交往及经济往来仍较为密切的,一方举债不宜认定由该方承担,也不宜认定由双方连带承担,而应认定为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 【来源】李佳诉李某全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2016)津民申526号,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7期。 福田民事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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